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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导体工程师简历

时间:2025-01-02 18:39:48 作者:伟德BETVLCTOR

  随着EPC合同模式的广泛应用,其合同性质的界定问题成为法律实务中的热点和难点。本文通过㊣对“七步法”第一步之“看合同”问题的深入解㊣读,系统性地分析㊣了EPC合同性质认定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梳理了EPC合同被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以及无名合同的法律逻辑和实践依据,并对各种认定方式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进行了探讨。文章将分四期发送,本篇为文章的第一篇。。

  根据住建部《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施工方式。EPC属于典型的总承包方式,工程总承包人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全部㊣工作,并对所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其将传统发承包模式中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环节进行有机结合,提高承包效率,建立较为复杂的EPC合同关系。对于此类合同发生的诉讼纠纷,如何界定合同的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尚无定论,存在较大争议。

  律界建工团队在多年的实践中独创了建设工程纠纷争议解决的七步分析法:第一看㊣合同、第二把质量、第三核工程量、第四算工程款、第五析纠纷、第六定利息、第七确管辖。其中,“看合同”作为“七步法”中的第㊣一步,是指“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这是进行下一步分析的前提,因为确定合同✅的性质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合同的效力则会直接✅影响接下来的分析步骤和思路。在争✅议解决中,对EPC合同的不同理解可能导致其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影响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只有这一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才能就纠纷其他方面作出后续分析与处理。由此,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对于EPC合同性质的不同理解以及法院的说理依据进行总结,试就EPC合同定性问题的普遍逻辑与一般规律进行解读与分析。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种观点认为,EPC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其原因在于,EPC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建筑工程、土建工程、安装工程施工等,合同目的是向发包人交付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项目。由此,EPC合同的目的仍然和传统工程发承包模式一样,为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只不过出于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考虑,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环节进行整合,其本质上主要为建设工程合同性质;又因EPC合同主要内容为项目基础设施的建设施工或相关设备的采购安装等,且此类合同纠纷争㊣议问题和传统的工程发承包模式一样,主要涉及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工程质量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工程款的结算,归类为建设工程合同为宜。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会将EPC合同性质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等规定进行审理。

  1.(2015)民一终字第144号:青海世纪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利腾晖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和效力问题。本案世纪能源公司作为发包方与中利腾晖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的《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总承包范围为共和30MWP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全过程的总承包,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合同性质,双方约定了该光伏发电项目工程的设计、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EP✅C总承包,且合同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该光伏发电项目竣工并网发电,因此,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

  2.(2021)苏05民辖终414号:苏州红朝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苏州爱康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承揽合同,区别在于所承揽的工作内容✅不同,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并结合案涉光伏发电项目总承包合同涵盖光伏设备安装工程、地基、建筑主体结构、辅助道路的事实认定该合同承包内容为建设工程。

  3.(2018)最高法民终1240号: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法院查明,2011年2月16日,东辰控股公司与中建安装公司签订《20万吨/年芳烃联合装置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东辰控股公司将20万吨/年芳烃联合装置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工作交中建安装公司实施,即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后最㊣高院认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本案双方当事人尽管对案涉合同性质无争议,但从最高院引用的裁判依据可知,最高院认为EPC合同为建设工程合同。

  4.(2017)苏民终371号: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州振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振昌金属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法院认为,该合同系泰州振昌公司将65万吨金属铁深加工生产线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整体发包✅给上海宝冶公司的总承包合同,性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合同。EPC总承包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增加了设计、采购等内容,有其特点,但现行法律并无有关EPC总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特别规定,对EPC总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城乡规划法》作为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 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手续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属无效。涉案工程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也未取得相应审批手续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涉案EPC总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上海宝冶公司主张该EPC总承包合同有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2015)鲁民一终字第119号: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力诺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法院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EPC总承包工程合同书》约定,承包人承包发包人开发建设的光伏低压并网电站工程,包括光伏设备采购、光伏项目系统集成安装及配套设施改造、光伏项目系统✅调试、光伏项目数据显示及传输工作、光伏项目系统维护(分区安装),本工程为交钥匙工程,本工程技术设计由承包人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从上述合同约定的内容看,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等均属于承包㊣人的承包范围。《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据此,本案所涉合同应㊣为建设工㊣程合同。原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正确✅的。由于涉案合同的主要内容为设备采购与安装。因此,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在此基础上也有观点指出,部分附属设备EPC合同(如工业除尘设备设计采购安装合同)半导体工程师简历、既有㊣建筑加装空调设备EPC合㊣同,定性✅为承揽合同、买卖合同也可能是妥当的。

  王春军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土木工程系,工科学士。

  担任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协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广州、南京、厦门、大连/大连国际等地仲裁委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调解员、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合作中心专家智库委员与客座教授。常设中国建设工程论坛第十一工作组,第十七工作组召集人。民建北京市委理论委副秘书长,民建朝阳区理论委主任。曾任某建筑施工企业法务部负责人,承办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诉讼和非诉业务、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法律服务、PPP纠纷解决,在建设工程领域刑事案件辩护和合规也成绩斐然。主要执业领域: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涉外、建工金融;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三、建工刑案: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大型央企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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